一般運輸條款
FRS Fähre “Loreley”
一般運輸條款
適用於由 FRS Fähre Loreley GmbH 經營的船舶運輸
| 一般規定 | § 1 |
| 運輸契約與票價 | § 2 |
| 乘船票券 | § 3 |
| 時刻表變更、延誤與取消 | § 4 |
| 加收票價 | § 5 |
| 承運人之義務 | § 6 |
| 乘客之義務 | § 7 |
| 行李運輸 | § 8 |
| 動物運輸 | § 9 |
| 拒載條款 | § 10 |
| 特別航程 | § 11 |
| 車輛運輸 | § 12 |
| 承運人免責與退款 | § 13 |
| 替代性爭議解決 | § 14 |
|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| § 15 |
§ 1 一般規定
本一般運輸條款(以下稱「ABB」)適用於由 FRS Fähre Loreley GmbH(以下稱「承運人」)進行的所有常規運輸,及—在標示的情況下—承運人之特別航程。契約成立時,本條款即為運輸契約之一部分;乘客確認並同意遵守。
§ 2 運輸契約與票價
1. 運輸契約係由乘客訂票並經承運人確認後成立,最遲於乘客收到船票時視為成立。乘客使用提供之渡輪服務亦構成契約成立。
2. 乘客僅有權搭乘其船票上所列之航班。若因座位不足無法登船,而承運人無法提供其他替代選擇,則已支付票款應予退還;乘客不得主張其他權利。
3. 若船票用於非指定之航班,僅在有足夠空位時方可搭乘。此規定亦適用於無日期或開航時間之票券。票券之有效期限依據「一般票價條款(ATB)」辦理。
4. 票款原則上應於開航前支付。依第 1 項所成立之契約,票款即應即時繳納。現行票價與條款刊載於承運人網站與營業處所之一般票價條款中。
除可於出發地以現金或兌換券付款外,乘客亦可使用(信用)卡、儲值卡或帳單客戶之 KeyCard 支付。乘客保證帳戶資金充足;若因退票或扣款失敗產生費用,除非係承運人之過失,否則由乘客負擔。
5. 申請優惠時,乘客須於購票或查驗時出示有效證明。不同優惠不得合併使用。
§ 3 乘船票券
1. 乘客於收到船票後,應立即核對內容是否正確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通知承運人更正;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票據正確無誤。
2. 乘客須於承運人、其員工或授權人員要求時出示船票。票根僅能由承運人授權人員撕除或作廢。損壞、缺損或遺失之船票無效;若 QR 碼或條碼因乘客過失而無法辨識,亦同。
§ 4 時刻表變更、延誤與取消
1. 承運人之時刻表可於網站 https://www.frs-rheinfaehren.de/faehre-loreley 查詢或於現場閱覽。承運人保留隨時修改時刻表之權利。
2. 承運人盡力遵守預定之開航與抵達時間,惟因萊茵河特殊風浪與天候(例如低水位)可能導致延誤。乘客同意此類延誤,不得因此要求退款或賠償,若延誤非承運人可歸責或係天候所致。
3. 承運人得於下列情形解除契約:
a. 不可抗力或類似事件(如天候影響、疫情、港口設施停用、罷工、船難等)。此類情形下契約解除,雙方互不追償,已付票款退還。
b. 依 § 11 所定之特別航程,若未達最低參加人數。契約解除後,雙方互不主張損害賠償,票款退還。
§ 5 加收票價
若乘客未持有效船票登船,須支付 60 歐元之加價票款。若乘客未符優惠資格而仍使用優惠,亦同。若未購票或未出示優惠證明並非乘客可歸責之原因,則不適用本條。乘客於查獲日起一週內出示開航前購買之有效船票者,加價票款降為 7 歐元。
§ 6 承運人之義務
1. 承運人承諾以符合法定安全規範之船舶提供運輸服務。
2. 若航程取消或延誤,承運人將於其網站公告,並於下一班有空位之航次運送乘客。
§ 7 乘客之義務
1. 乘客應遵守船長或承運人授權人員之所有指令。
2. 不得汙損、損壞船舶設施或物品,不得濫用安全設備,亦不得將任何物品拋入河中。
3. 所有船舶均為禁菸區,乘客僅得於指定之外甲板區吸菸;電子菸亦同。
4. 除承運人公告外,乘客仍有責任於出航前主動查詢可能之取消、延誤或時刻調整。
5. 乘客應對其可歸責之損害負責。
§ 8 行李運輸
1. 武器、易燃、腐蝕性、有毒、爆炸性或惡臭物品及任何違法持有或運輸之物品,概不得攜帶。若乘客無法立即證明其安全性,依 § 10 第 1 項辦理。若航程中發現此類物品,船長得扣留並於最近港口卸下,費用由乘客負擔。
2. 乘客應自行照管行李,並避免因不當擺放造成危險。
3. (商業性)危險品運輸須於登船前提前告知承運人。
§ 9 動物運輸
1. 一般家養動物得依當時有效票價付費運輸。承運人保留拒絕運送動物之權利,特別是在下列情況:
a. 可能危及人員或船舶安全者;
b. 動物造成其他乘客困擾者;
c. 飼主未盡監督義務者;
d. (繁殖)動物未置於合適之運輸容器內者。
此外,動物不得佔用座位。狗須繫上牽繩,並於船員要求時佩戴口罩。
§ 10 拒載條款
1. 若乘客對營運安全或秩序、或對其他乘客造成危險者,承運人得拒絕其搭乘。特別包括:
a. 乘客受酒精或其他麻醉物影響者;
b. 乘客患有傳染病且不適旅行,並未於開航前主動取消者;
c. 乘客未遵守本條款第 7、8、9 條義務(即使經船長指示仍未遵守者);
d. 因個人情況須有陪同卻單獨旅行者。
2. 未滿六歲且未就學之兒童,若無年滿十六歲以上之成人全程陪同,得拒絕其搭乘。
3. 因上述原因遭拒載者,已繳票款不予退還,且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。
§ 11 特別航程
1. 所有標示為特別航程並經宣傳之航班均屬此類。需達最低參加人數。若未達該人數,承運人得依第 4 條第 3 款 b 項規定解除契約。
2. 特別航程僅適用第 1 條、第 2 條第 1、2、4 款、第 3 條第 2、3 款、第 4 條第 2、3 款、第 5 條、第 6 條第 1 款、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0 條、第 11 條、第 13 條及第 14 條。
3. 對特別航程,乘客不得要求撤回、退票、改期或轉讓票券,亦無契約撤銷權。
4. 特別航程對動物無運送義務。
§ 12 車輛運輸
1. 車輛僅依現行票價表支付費用後方可運送。票價公布於承運人網站、現場公告或可於其營業與售票處查詢。
2. 乘客登船前應告知承運人,如車輛因改裝(如降低底盤、氣體箱、踏板、污水箱等)而降低離地距離或未達法定最低高度。若未及時告知,承運人對車輛損害不負責。另依第 14 條辦理。
船上停車位由船員指派,乘客須遵從指示並確保車輛安全停妥(拉手煞車並依情況掛入一檔)。若乘客委託承運人員工協助,該協助屬禮貌性質;乘客須對該人員負責,該人員僅視為乘客/車主之受僱代理人。機車與腳踏車須由乘客妥善固定以防傾倒。
3. 依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之危險物品,即使留置於車內,仍禁止運輸。
§ 13 承運人免責與退款
1. 承運人對人身傷害、行李損壞及延誤之責任,依德國《內河航運法》第 77 條及《商法典》第 541、542 條或依歐盟第 392/2009 號規則第 3 條,並結合 1974 年《雅典公約》(經 2002 年議定書修訂)之規定予以限制。
2. 乘客不得要求損害賠償。但若因承運人、其法定代表或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生命、身體、健康受損,或違反契約主要義務(核心義務)者除外。核心義務係指實現契約目的所必需之義務。若因輕微過失違反核心義務,責任限於可預見且通常可發生之損害。
3. 第三方服務之退款僅依法律及本條款辦理,且須出示正本憑證。
§ 14 替代性爭議解決
1. 承運人願意參與下列消費者爭議調解機構之程序: Schlichtungsstelle Reise & Verkehr,Fasanenstraße 81,10623 Berlin (https://schlichtung-reise-und-verkehr.de)。
§ 15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1. 承運人與乘客間所有契約均受德國法律管轄,除非強制性法律另有規定。
2. 承運人履行義務之地點為 Sankt Goarshausen。
3. 契約爭議之專屬管轄法院為德國 St. Goar,除非強制法令另定他院。
版本:2025 年 10 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