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運輸條款

FRS Fähre “Loreley”

一般運輸條款

適用於由 FRS Fähre Loreley GmbH 經營的船舶運輸

一般規定§ 1
運輸契約與票價§ 2
乘船票券§ 3
時刻表變更、延誤與取消§ 4
加收票價§ 5
承運人之義務§ 6
乘客之義務§ 7
行李運輸§ 8
動物運輸§ 9
拒載條款§ 10
特別航程§ 11
車輛運輸§ 12
承運人免責與退款§ 13
替代性爭議解決§ 14
準據法與管轄法院§ 15

§ 1 一般規定

本一般運輸條款(以下稱「ABB」)適用於由 FRS Fähre Loreley GmbH(以下稱「承運人」)進行的所有常規運輸,及—在標示的情況下—承運人之特別航程。契約成立時,本條款即為運輸契約之一部分;乘客確認並同意遵守。

§ 2 運輸契約與票價

1. 運輸契約係由乘客訂票並經承運人確認後成立,最遲於乘客收到船票時視為成立。乘客使用提供之渡輪服務亦構成契約成立。

2. 乘客僅有權搭乘其船票上所列之航班。若因座位不足無法登船,而承運人無法提供其他替代選擇,則已支付票款應予退還;乘客不得主張其他權利。

3. 若船票用於非指定之航班,僅在有足夠空位時方可搭乘。此規定亦適用於無日期或開航時間之票券。票券之有效期限依據「一般票價條款(ATB)」辦理。

4. 票款原則上應於開航前支付。依第 1 項所成立之契約,票款即應即時繳納。現行票價與條款刊載於承運人網站與營業處所之一般票價條款中。
除可於出發地以現金或兌換券付款外,乘客亦可使用(信用)卡、儲值卡或帳單客戶之 KeyCard 支付。乘客保證帳戶資金充足;若因退票或扣款失敗產生費用,除非係承運人之過失,否則由乘客負擔。

5. 申請優惠時,乘客須於購票或查驗時出示有效證明。不同優惠不得合併使用。

§ 3 乘船票券

1. 乘客於收到船票後,應立即核對內容是否正確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通知承運人更正;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票據正確無誤。

2. 乘客須於承運人、其員工或授權人員要求時出示船票。票根僅能由承運人授權人員撕除或作廢。損壞、缺損或遺失之船票無效;若 QR 碼或條碼因乘客過失而無法辨識,亦同。

§ 4 時刻表變更、延誤與取消

1. 承運人之時刻表可於網站 https://www.frs-rheinfaehren.de/faehre-loreley 查詢或於現場閱覽。承運人保留隨時修改時刻表之權利。

2. 承運人盡力遵守預定之開航與抵達時間,惟因萊茵河特殊風浪與天候(例如低水位)可能導致延誤。乘客同意此類延誤,不得因此要求退款或賠償,若延誤非承運人可歸責或係天候所致。

3. 承運人得於下列情形解除契約:
a. 不可抗力或類似事件(如天候影響、疫情、港口設施停用、罷工、船難等)。此類情形下契約解除,雙方互不追償,已付票款退還。
b. 依 § 11 所定之特別航程,若未達最低參加人數。契約解除後,雙方互不主張損害賠償,票款退還。

§ 5 加收票價

若乘客未持有效船票登船,須支付 60 歐元之加價票款。若乘客未符優惠資格而仍使用優惠,亦同。若未購票或未出示優惠證明並非乘客可歸責之原因,則不適用本條。乘客於查獲日起一週內出示開航前購買之有效船票者,加價票款降為 7 歐元。

§ 6 承運人之義務

1. 承運人承諾以符合法定安全規範之船舶提供運輸服務。
2. 若航程取消或延誤,承運人將於其網站公告,並於下一班有空位之航次運送乘客。

§ 7 乘客之義務

1. 乘客應遵守船長或承運人授權人員之所有指令。
2. 不得汙損、損壞船舶設施或物品,不得濫用安全設備,亦不得將任何物品拋入河中。
3. 所有船舶均為禁菸區,乘客僅得於指定之外甲板區吸菸;電子菸亦同。
4. 除承運人公告外,乘客仍有責任於出航前主動查詢可能之取消、延誤或時刻調整。
5. 乘客應對其可歸責之損害負責。

§ 8 行李運輸

1. 武器、易燃、腐蝕性、有毒、爆炸性或惡臭物品及任何違法持有或運輸之物品,概不得攜帶。若乘客無法立即證明其安全性,依 § 10 第 1 項辦理。若航程中發現此類物品,船長得扣留並於最近港口卸下,費用由乘客負擔。
2. 乘客應自行照管行李,並避免因不當擺放造成危險。
3. (商業性)危險品運輸須於登船前提前告知承運人。

§ 9 動物運輸

1. 一般家養動物得依當時有效票價付費運輸。承運人保留拒絕運送動物之權利,特別是在下列情況:

a. 可能危及人員或船舶安全者;

b. 動物造成其他乘客困擾者;

c. 飼主未盡監督義務者;

d. (繁殖)動物未置於合適之運輸容器內者。

此外,動物不得佔用座位。狗須繫上牽繩,並於船員要求時佩戴口罩。

§ 10 拒載條款

1. 若乘客對營運安全或秩序、或對其他乘客造成危險者,承運人得拒絕其搭乘。特別包括:

a. 乘客受酒精或其他麻醉物影響者;

b. 乘客患有傳染病且不適旅行,並未於開航前主動取消者;

c. 乘客未遵守本條款第 7、8、9 條義務(即使經船長指示仍未遵守者);

d. 因個人情況須有陪同卻單獨旅行者。

2. 未滿六歲且未就學之兒童,若無年滿十六歲以上之成人全程陪同,得拒絕其搭乘。

3. 因上述原因遭拒載者,已繳票款不予退還,且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。

§ 11 特別航程

1. 所有標示為特別航程並經宣傳之航班均屬此類。需達最低參加人數。若未達該人數,承運人得依第 4 條第 3 款 b 項規定解除契約。

2. 特別航程僅適用第 1 條、第 2 條第 1、2、4 款、第 3 條第 2、3 款、第 4 條第 2、3 款、第 5 條、第 6 條第 1 款、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0 條、第 11 條、第 13 條及第 14 條。

3. 對特別航程,乘客不得要求撤回、退票、改期或轉讓票券,亦無契約撤銷權。

4. 特別航程對動物無運送義務。

§ 12 車輛運輸

1. 車輛僅依現行票價表支付費用後方可運送。票價公布於承運人網站、現場公告或可於其營業與售票處查詢。

2. 乘客登船前應告知承運人,如車輛因改裝(如降低底盤、氣體箱、踏板、污水箱等)而降低離地距離或未達法定最低高度。若未及時告知,承運人對車輛損害不負責。另依第 14 條辦理。

船上停車位由船員指派,乘客須遵從指示並確保車輛安全停妥(拉手煞車並依情況掛入一檔)。若乘客委託承運人員工協助,該協助屬禮貌性質;乘客須對該人員負責,該人員僅視為乘客/車主之受僱代理人。機車與腳踏車須由乘客妥善固定以防傾倒。

3. 依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之危險物品,即使留置於車內,仍禁止運輸。

§ 13 承運人免責與退款

1. 承運人對人身傷害、行李損壞及延誤之責任,依德國《內河航運法》第 77 條及《商法典》第 541、542 條或依歐盟第 392/2009 號規則第 3 條,並結合 1974 年《雅典公約》(經 2002 年議定書修訂)之規定予以限制。

2. 乘客不得要求損害賠償。但若因承運人、其法定代表或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生命、身體、健康受損,或違反契約主要義務(核心義務)者除外。核心義務係指實現契約目的所必需之義務。若因輕微過失違反核心義務,責任限於可預見且通常可發生之損害。

3. 第三方服務之退款僅依法律及本條款辦理,且須出示正本憑證。

§ 14 替代性爭議解決

1. 承運人願意參與下列消費者爭議調解機構之程序: Schlichtungsstelle Reise & Verkehr,Fasanenstraße 81,10623 Berlin (https://schlichtung-reise-und-verkehr.de)。

§ 15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
1. 承運人與乘客間所有契約均受德國法律管轄,除非強制性法律另有規定。

2. 承運人履行義務之地點為 Sankt Goarshausen。

3. 契約爭議之專屬管轄法院為德國 St. Goar,除非強制法令另定他院。

版本:2025 年 10 月

FRS Fähre “Ingelheim Oestrich-Winkel”

一般運輸條款

適用於 FRS Rheinfähren GmbH 提供的船舶運輸服務

一般規定§ 1
運輸合同與票價§ 2
車票§ 3
時刻表變更、延誤與取消§ 4
加收票價§ 5
承運人義務§ 6
乘客義務§ 7
行李運輸§ 8
動物運輸§ 9
拒絕運輸§ 10
特別航班§ 11
車輛運輸§ 12
責任免除與退款§ 13
替代性爭議解決§ 14
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§ 15

§ 1 一般規定

本《一般運輸條款》(以下簡稱「GTC」)適用於 FRS Rheinfähren GmbH(以下簡稱「承運人」)提供的所有常規運輸服務,以及明確標示的特別航班。 訂立運輸合約後,本條款即構成合約內容;乘客承認並接受其具有約束力。

§ 2 運輸合同與票價

1. 運輸合同自乘客訂票並由承運人確認起成立,最遲於票據交付時生效。乘客實際使用渡輪服務亦視為合同成立。

2. 乘客僅享有票面所示航班之運輸權。如因客滿無法登船,承運人未能提供替代方案者,須退還已付票款;其他索賠權不成立。

3. 乘客若使用非指定航次之票據,僅於座位充足時得登船。此規定亦適用於未註明日期或開航時間之票據。票據有效期依 一般票價條款(ATB) 規定。

4. 票價應於開航前支付。依第1項所定合同成立時,即視為應付款項。現行票價與條款刊登於承運人網站及營業處所,並以 一般票價條款 形式公告。 付款方式包括現金、兌換券、信用卡、預付卡或帳戶支付。乘客應確保帳戶資金充足;因退票或付款失敗而產生之費用,由乘客自行承擔,除非係因承運人過失所致。

5. 乘客使用優惠時,應於購票或查驗時出示資格證明。優惠不得併用。

§ 3 車票

1. 車票僅依本條款規定得以轉讓。

2. 乘客應於收票後即檢查資料正確性;如有錯誤應即通知承運人,否則視為票據無誤。

3. 乘客應於要求時出示票據。票據僅得由授權人員剪票或作廢。損壞、遺失或無法辨識(含 QR 或條碼失效)之票據均視為無效。

4. 「萊茵中游渡輪聯盟(Fährbund Mittelrhein)」會員票據之互認: (1) 適用實際乘坐之渡輪公司票價與條款,不論購票地點; (2) 不得商業使用定期票; (3) 僅限偶爾於他公司使用,應向常用航線購票; (4) 僅以下標有 FährBund 標誌之票據有效:世界遺產單車票、FährKarte 預付卡、汽車/機車/自行車/行人月票與年票(需附身份證明);其他票券無效; (5) 所有定期票每日僅可往返一次; (6) 聯盟外之合作票證不具效力。

§ 4 時刻表變更、延誤與取消

1. 承運人時刻表可於 https://www.frs-rheinfaehren.de/ingelheim-oestrich-winkel 查閱或於現場獲取。承運人保留臨時調整權。

2. 承運人將盡力準時開航與抵達,但因萊茵河氣候或水位(例如低水位)所致之延誤屬不可避免。乘客同意此風險,並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。

3. 承運人得於下列情形解除合同: a. 因不可抗力或同等事件(如惡劣天候、疫情、港口損壞、罷工、碰撞等);已收票價退還,雙方不得相互索賠; b. 特別航班(§11)未達最低參加人數時;處理方式同上。

§ 5 加收票價

若乘客無票乘船,須支付 60.00 歐元附加費。若一週內能出示出航前購買之有效票,則降為 7.00 歐元。若未購票原因非乘客可歸責者,則免於加收。

§ 6 承運人義務

1. 承運人應以符合法定安全標準之船舶提供運輸服務。 2. 若航班取消或延誤,承運人將於網站公告,並安排乘客搭乘下一班次(若有空位)。

§ 7 乘客義務

1. 乘客應遵守船長及承運人授權人員之指令。 2. 不得汙損或損壞船隻設備,不得誤用安全設施或拋物入水。 3. 全船禁菸;僅可於指定甲板吸菸(含電子煙)。 4. 乘客應自行查詢最新航班異動資訊。 5. 乘客應對自身造成之損害負責。

§ 8 行李運輸

1. 武器、易燃、腐蝕、有毒、爆炸或惡臭物品,以及法律禁止或令人不適之物品不得攜帶。若乘客無法證明安全性,依 §10 第1項辦理。此類物品於航程中被發現時,船方得扣留並於下港卸下,費用由乘客負擔。 2. 乘客應隨時看管行李,並避免造成危險。 3. 危險品商業運輸應於登船前報告。

§ 9 動物運輸

1. 一般寵物得付費運輸。承運人有權拒絕下列情形之動物: a. 可能危及人員或船隻安全者; b. 擾亂其他乘客者; c. 飼主未履行監督責任者; d. 繁殖動物未置於合適運輸容器者。 動物不得占用座位。犬隻須繫牽繩並依指示戴口罩。

§ 10 拒絕運輸

1. 承運人可拒絕下列乘客登船: a. 酒醉或吸毒者; b. 患有傳染病而未事先取消者; c. 違反 §§7–9 條義務者; d. 需陪同卻單獨旅行者。 2. 未滿六歲且非義務教育之兒童,須由年滿十六歲者全程陪同,否則不得登船。 3. 因上述原因被拒載者,不得要求退票或賠償。

§ 11 特別航班

1. 特別航班為另行公告之行程,須達最低參加人數。未達者,承運人得依 §4 第3b項解除合同。 2. 僅適用 §§1, 2(1)(2)(4), 3(2)(3), 4(2)(3), 5, 6(1), 7, 8, 10, 11, 13, 14 條。 3. 乘客不得要求退票、改票或轉讓,亦無撤銷權。 4. 承運人無義務運載動物。

§ 12 車輛運輸

1. 車輛依現行票價付費運輸,相關票價可於網站或售票處查詢。 2. 乘客須於登船前告知車輛底盤間隙降低情形(如改裝、氣罐、水箱等),否則承運人不負責相關損害。泊車位置由船員指派;乘客應依指示操作(拉手煞車、掛一檔)。船員協助屬善意行為,責任由乘客自負。機車與自行車須妥善固定防倒。 3. 車輛最高允許高度為 2.20 公尺(含車頂附件)。超高者不得運輸,且不予退款。 4. 依 §8 第1項所述危險物,即使留於車內亦禁止運輸。

§ 13 責任免除與退款

1. 承運人對人身、行李及延誤損害之責任,依 §77 BinSchG 結合 §§541、542 HGB 及 (EC) 第392/2009號規則、1974年《雅典公約》(2002年議定書修訂)之規定限制。 2. 除生命、身體、健康受損或重大違約、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乘客不得要求損害賠償。若屬輕微過失,責任僅限於可預見的典型損害。 3. 第三方費用之退款僅依法律與本條款辦理,且需提供正本憑證。

§ 14 替代性爭議解決

承運人願意參與以下消費者調解程序:
Schlichtungsstelle Reise & Verkehr, Fasanenstraße 81, 10623 Berlin (https://schlichtung-reise-und-verkehr.de)。

§ 15 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

1. 本合同受德國法律管轄,除非強制法律另有規定。 2. 承運人履行地點為美因茨(Mainz)。 3. 因本合同引起之爭議,專屬管轄法院為德國呂德斯海姆(Rüdesheim am Rhein),除非強制法律另有規定。

版本:2025年10月